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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全文)

2016-04-18 国资小新



近日,社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民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7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


《意见》提出,要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内部分流。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促进转岗就业创业。


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要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要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加强工作指导,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要运用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帮扶。


《意见》还就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加强社会保障衔接提出要求。要求各地务必加强组织领导,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资金保障,强化风险监控,注重宣传引导;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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